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06年)
来源:首都之窗
2007-06-26 16:30:50
三、限制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出版物进口业务
音像制作
国内资本进入实行许可制度
音像制品批发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卫星广播电视接收
限制外资进入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广播电视广告代理
非公有资本、外资可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参股由国有广播影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广播电视广告代理公司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举办私立博物馆及建设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博物馆、保管所、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博物馆
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四、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并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五、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高档纸及纸板制造
外商投资限于合资、合作设立高档纸及纸板制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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