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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鼓励投资政策
来源: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2007-10-16 09:02:41
  1.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a).对生产性外商投资(包括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c).在北京市建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享受24%的优惠。

  d).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报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有关两类企业的政策(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a).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怀柔区政府财政奖励政策

  a).安排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不包括在环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纳税、年缴纳税收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由区政府安排企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b).安排企业结构调整资金: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区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该资金。其中第三产业企业指:景区、景点、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公司总部、结算中心、保险、咨询、会展、物流、宾馆饭店企业。

  I.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且已经正式投产,并在怀形成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含)或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

  II.现有工业企业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且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增项目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

  III.新建第三产业企业固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且正式营业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

  IV.新建第三产业企业虽没有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怀柔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实际开展业务,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200万元(含)。按不超过区财政实得5%给与房屋租赁补助。

  V.现有企业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含)的景区、景点、宾馆饭店企业且进行改造或整合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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