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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
来源: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2007-10-16 10:18:44
  1、安排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
  在怀柔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依法经营、纳税,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并经市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即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在执行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基础上,按以下财政政策给予支持。

  i.高新技术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第四至第六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7.5%(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5% )部分,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完上述政策后,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不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部分,扣除市财政支持额后,区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ii.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兑现,兑现时间在市财政兑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政策后一个月内。

  2、设立怀柔区高新技术产业担保资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融资贷款担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本财政政策实施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现行财政政策仍按分税制原则执行。除企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贷款担保资金和京政发(2001)38号文件有关政策外,国家、北京市和本区有关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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