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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7-11-06 16:19:31

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自200611日起2008123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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