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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7-11-06 16:19:31

企业所得税

一、从200411200812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证明。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

20041120081231

二、从200411200812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从20041120081231,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2、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提交资料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汇总纳税的申请报告等。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1号)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

(三)对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82号)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5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五、从2004112008123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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