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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7-11-06 16:19:31

 

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

2、自200611起至20101231,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有: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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