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执行期限为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审批项目分别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1、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提交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京政发〔1988〕1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提交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