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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7-11-06 16:41:50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

  一、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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