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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产业的政策之路
来源:北京文化创意网 2008-03-10 10:22:27

  初见成效的《文化产业促进法》

  在上述关于促进文化产业的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日本国会最终于2004年5月批准通过了“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统称“文化产业促进法”)。这是一部既包括“信息技术基本法”和“文化艺术振兴法”的内容,又包括发展振兴电影、音乐、戏剧、诗歌、小说、戏曲、漫画、游戏产业等内容的一个集大成的法律文献。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条款为:制定该法的目的和理念是为提高国民生活、为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做贡献。该法规定的文化产业的定义:电影、音乐、戏剧、诗歌、小说、曲艺、摄影、漫画、动画片、电脑、游戏及其它文字、图形、色彩、声音、动作、影像或由上述因素组合的及与其有关的、通过电子计算机的介入而提供的程序等,即通过人的创作活动所产生的属于文化教养或娱乐的内容。

  该法还规定,国家有责任制定有关措施,贯彻执行该法的各项条款,地方公共团体要根据该法的基本理念,适当地为国家分担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地区性特点,与国家合作共同贯彻执行该项法律。文化产业的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也要尊重该法,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对青少年所产生的影响。此外,在贯彻执行该法的过程中,政府还要在法制、财政金融或其它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为贯彻该法应采取的基本措施。第一要通过教育机关、国际交流和展览会等培养文化产业人才,要研究开发尖端科学技术,并采取振兴教育措施;第二要保护文化产业的产权;第三要利用各种方法促进文化产业流通领域的发展。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为振兴文化产业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首先为文化产业的制作者稳定地调拨资金,解决制作的经费问题。其次是对国内外的侵犯版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予以取缔。同时,还要积极向国外介绍日本的文化产业,向国内介绍海外市场,扩大日本文化产业的规模。该章还对保护中小企业和制作者的利益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与“知识财富战略本部”保持紧密联系,相互合作,为创造、保护、应用文化产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要求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别法人、国立大学法人及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等积极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素材。该章的第25条还规定,国家委托或让其他人承包制作文化产品时,为促进该文化产业被有效地利用,如符合以下条件,该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受委托者或承包人:A.受委托者同意向国家报告该文化产品的种类和其它情报;B.受委托者同意,一旦国家需要,将无偿把该文化产品的权利归还给国家;C.如果该产品长期不被使用,而国家认为需要充分利用时,受委托者同意将其转让给第三者。

  目前来看,《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对加速日本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日本在世界上的影响,已经初见成效。近年来,欧美不少国家的青年纷纷提出到日本学习文化产业,树立了日本的正面形象。同时,先进的文化产业也给日本带来了不少经济实惠,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欧洲的书店或音像市场、游戏机商店,到处都可以看到日本的漫画、动画片、游戏机软件,世界各国的电视台几乎无不播映日本的动画片。例如,游戏机软件《布袋怪兽》,在全世界售出1.2亿个,以其改编的动画片被68个国家的电视台播出,改编的电影在 48个国家放映,单是电影一项就收入2.8亿美元,其连带效应达20.3亿日元。总之,文化产业已成为日本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产业,人们还期待它能成为带动日本经济快速发展的先导产业。(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文化处 赵宝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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